可以持續追蹤
在同一直線、同一指令和相近狀態下重複記錄,比把單次數字當成判定更有意義。
OSP 健康教育
步速可以作為行走功能的一項記錄。要令數字有比較價值,需要固定距離、起步方法、地面、指令和助行器具,不應把不同程序的數字直接混合。
步速與功能記錄
短距離步速測試容易使用秒錶記錄,可以作為行走表現的一項資料。它不能單獨解釋為甚麼變快或變慢,亦不代表所有日常環境的行走能力。
在同一直線、同一指令和相近狀態下重複記錄,比把單次數字當成判定更有意義。
靜止起步或預先加速、平常或較快速度、不同距離和地面,都不應直接互相比較。
簡單記錄方法
以下採用 NIH Toolbox 的 4 米靜止起步程序,屬其中一種可重複使用的量度方法,並非唯一標準。在家居或社區記錄前,先確保有足夠、平坦、乾爽和沒有人車突然經過的直線通道,由另一人計時和留意安全。
準確量度4米直線,在起點和終點作清晰標記,終點後再預留約1.5米減速空間。通道應寬闊、平坦及無雜物。
先練習一次。正式記錄時,雙腳在起點線後靜止站立,聽到「開始」後用平時自然速度行過終點,不要在終點急停。
若平時使用手杖或其他助行器具,記錄時應保持日常用法,並每次記明所用器具。
第一隻腳越過起點線開始計時,第一隻腳越過4米終點線停錶。步速(m/s)= 4 ÷ 秒數;例如4秒走完,記錄為1.0 m/s。
2026 泛亞洲研究
Grgic 等人整合中國、印度、新加坡及斯里蘭卡的人口數據;4米步速項目包括139,121名20歲以上參與者。
| 年齡 | 女性 P50(m/s) | 男性 P50(m/s) |
|---|---|---|
| 20–24 | 0.93 | 0.98 |
| 25–29 | 0.91 | 1.00 |
| 30–34 | 0.89 | 0.96 |
| 35–39 | 0.89 | 0.92 |
| 40–44 | 0.88 | 0.93 |
| 45–49 | 0.86 | 0.93 |
| 50–54 | 0.83 | 0.93 |
| 55–59 | 0.80 | 0.90 |
| 60–64 | 0.77 | 0.87 |
| 65–69 | 0.74 | 0.82 |
| 70–74 | 0.68 | 0.76 |
| 75–79 | 0.64 | 0.73 |
| 80–84 | 0.59 | 0.67 |
| 85–89 | 0.54 | 0.62 |
| 90–94 | 0.52 | 0.58 |
| 95–99 | 0.48 | 0.55 |
| 100+ | 0.43 | 0.46 |
P50 是同年齡及性別組別的中位數,不是合格線、診斷界線或香港人口標準。研究不包括香港 cohort,亦未證實各 cohort 採用完全相同的起步及計時界線,因此不可假設本頁 NIH 程序與所有 P50 資料完全同法;高齡組別樣本較少。
安全與下一步
短距離仍需要安全行走。如果平日需要他人貼身協助,或當日狀態不穩,不應為了取得數字而勉強進行。
解讀限制
1.0 m/s 不是這項 4 米家居記錄的通用合格線。AWGS 2019 曾把 6 米步速低於 1.0 m/s 列作亞洲長者肌少症流程中的低身體表現指標;AWGS 2025 已把身體表現改列為結果指標,而不是肌少症診斷要件。兩者均不應直接套用於本頁 4 米記錄。
常見問題
用4米除以行完該段距離的秒數。例如用5秒行完,4 ÷ 5=0.8 m/s。計算後仍要保留距離、起步方法及助行器具記錄。
本頁程序記錄平時自然步速。「平常速度」和「盡快速度」是不同測試條件,不應直接比較。
如果手杖是日常行路方式,記錄時應維持平常用法,並每次清楚記下。不應為了追求數字而拿走需要的器具。
不能單憑步速找出原因。年齡、指令、疲勞、痛楚、心肺狀態、地面、鞋履和當日情況都會影響結果。
資料來源
以下連結供查閱原始方法、研究限制及安全資訊。
本文只供一般健康教育。4米步速是功能資料的一部分,單一數字不能用來自行診斷、判斷原因或代替個別評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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